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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部分输欧纺织品监控办法
发布时间:2007-11-19   + 13026

  11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91号公告,公布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对部分输欧纺织品施行出口许可。同时还公布“欧盟27个成员国名单”、“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目录”、“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名单”三个附件。

  根据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备忘录项下输欧盟十类纺织品的出口数量管理,并从当日起,对企业出口至欧盟成员国的八个类别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实施期为一年,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对附件2所列纺织品实行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企业资质标准的制定和审核工作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承担。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出运附件2所列纺织品前,凭出口合同、运输委托书(含订舱单或其它运输委托凭证),向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上申请的,企业应将合同和运输委托书寄送至所在地发证机构备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签发许可证。许可证电子数据由商务部汇总并传输至中国海关。中国海关凭许可证为企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并将报关验放所使用的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反馈至商务部。商务部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许可证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等等。  (在线国际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