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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出口企业将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05-04-12   + 11946

  为维护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有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国税部门将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这6种情况分别是: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中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门,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中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国税部门强调,出口企业凡出现以上情况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经发观,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市国税部门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按规定处以罚款,停止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